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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教职工瑜伽协会章程
2013-11-27 10:29   审核人:

天津体育学院教职工瑜伽协会章程

 一、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组织的正式名称为天津体育学院教工瑜伽协会。

    第二条 性质:天津体育学院教工瑜伽协会接受天津体育学院工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目标:团结全校瑜伽爱好者,通过广泛开展瑜伽运动,促进瑜伽运动在我院教职工中的发展,为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瑜伽水平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本协会将积极组织并加强各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为完善天津体育学院教工瑜伽协会体制、提高水平而努力。

二、会员

    第四条 申请会员资格:我院教职工不受年龄、性别、国籍限制,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申请者须向本协会负责人之一提出申请,并同意遵守天津体育学院教工瑜伽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对本协会及本会组织的活动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有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比赛的权利;有申请退会的权利。天津体育学院教工瑜伽协会成员一律平等,不得以种族、民族、宗教和其他任何原因歧视任何一方。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决议和决定;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努力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时参加训练及比赛,按时交纳会费。

    第七条 退出天津体育学院教工瑜伽协会:

   (一)本协会的成员要求退出协会组织,必须通知本会负责人之一。此前,该成员仍被认为是天津体育学院教工瑜伽协会的会员。

   (二)一个会员的退会一经承认,即失去会员资格及一切权利。

    第八条 会费:本协会实行收费入会,会费根据参加人数和课程数确定。会员参加协会组织,需按规定交纳相应会费。

三、机构

    第九条 全体成员大会:

    全体成员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入会和开除会员议案的审议;

   (三)、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本协会设置会长1人,干事2人,日常事务由上述3人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事务,须由全体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全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接到天津体育学院教工瑜伽协会1/3以上会员的书面要求时,应在2周内举行特别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如会长因故不能继续履行职务时,由干事代理其职务,代理期限至下一届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会长为止;

四、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 根据发展的需要,本协会将组队参加各级瑜伽比赛和活动,促进内外交流,增进与其它地区和单位的瑜伽队之间的友谊;搞好天津体育学院教工瑜伽协会自身组织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四条 课程时间为每周二、五中午12001310,地点为综合馆三楼舞蹈馆。

五、协会经费

    第十五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由会员会费、校工会补贴两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资金用途:协会资金主要用于日常课程中的教练费支付。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由协会自行管理,定期将会费收支情况向协会会员通报,每年将在会员大会上公布全年收支情况,同时接受工会的监督。

六、附则

    第十八条 章程的实行与终止:本章程自20133月代表大会通过后正式实行,本章程随天津体育学院教工瑜伽协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天津体育学院教工瑜伽协会

                                             201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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