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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2018-06-04 11:3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事业发展新形势,规范教育系统基层民主实践活动,完善现代学校管理制度,促进依法依章治校,依据国家《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天津各类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划内公办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民办院校和其他社会办学机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代会制度,推动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第四条教代会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教育方针,汇聚学校全体教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和谐校园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五条学校党组织应当坚持对教代会工作的统一领导,与学校党建工作统筹研究推动、开展督导检查,全面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六条学校行政应当支持教代会工作,尊重教职工的主体地位,为教职工理性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各级教育工会应当协调指导学校教代会工作,引导教职工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学校根据在职教职工人数确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条学校根据本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设置情况,可以建立下一级教代会制度。

第十一条 教代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三至五年。教代会届期一般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届期保持一致,期满应当换届。教代会提前或延期换届,应当请示学校党组织研究批准,并报告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教代会可以设教学、科研、提案、福利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和组成人员,完成教代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教代会可以设执行委员会,授权其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并承担相应职责。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中的教师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第十四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或者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两种方式,均应作出同意(赞成)、不同意(反对)、弃权三种表示。进行选举或者表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的重要事项,应当无记名投票。

第三章 教代会职权

第十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行政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全体教职工具有共同约束力,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七条学校下一级教代会在各自工作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八条 建立教代会制度的学校应当选举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接受教职工委托,代表教职工行使教代会职权。

第十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和少数民族教师代表。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名额按照学校在职教职工数量的一定比例,由学校工会与行政协商确定。原则上,教职工数量在8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40%;教职工数量在200人以上、不足500人的,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30%;教职工数量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20%;教职工数量在1000人以上、不足2000人的,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12%;教职工数量在2000人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比例不低于8%。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校内设的院系(所、中心、年级)、部室(处、科、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根据本校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中设定的条件和分配的名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参加教代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应当主动请辞,或者由教代会终止其代表资格。教代会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代表职务。选举、替换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并对教职工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代会会议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本校领导和校内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法规保护,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教代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由党组织、行政、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的教代会会议筹备机构,负责研究起草会议文件、办理相关事务,并于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教代会代表。

第三十一条召开教代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离退休教职工、优秀校友、校外辅导员、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未当选教代会代表的学校教职工可以列席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教职工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可以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成员中的教师代表比例应当达到50%以上。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换届时应当召开预备会议。学校工会主席是会议召集人。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报本次会议筹备情况;

(三)通报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四)表决通过会议议题和议程;

(五)决定会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会议根据议程依次履行民主程序。选举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教代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教代会会议表决通过的决定、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通过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告知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会议。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八条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重点围绕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共性问题提出。

第三十九条撰写教代会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分别陈述事由、阐明观点、提出对策。

第四十条教代会提案应当由教代会代表本人提出、其他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联名提交,或者以教职工代表团(组)名义集体提交。

第四十一条教代会提案工作遵循下列程序:

(一)征集。教代会会议召开前,由会议筹备机构或学校工会通知教代会代表,广泛收集各教职工代表团(组)和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教代会提案;

(二)审查。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提案集中登记编号、分类整理,进行合法合规合理性审查,逐件提出应予立案、暂不立案和不予立案的意见,并提交报告。

(三)立案。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会议期间对提案审查报告进行讨论,经表决通过后确立提案;

(四)办理。经确立的各件提案在教代会会议结束后送交学校有关领导,批转承办部门,确定时限,落实到人;

(五)反馈。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工作小组)或者学校工会跟踪督促各件提案的办理落实,向提案人反馈结果,交其签署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的意见,并向下一届(次)教代会会议报告。

第七章 闭会期间主要工作

第四十二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一般由学校工会或者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制定计划和方案,组织教代会代表具体实施。

第四十三条教代会在闭会期间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围绕教代会会议期间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意见、建议进行调查研究,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

(二)巡视教代会会议精神宣传贯彻情况,督促教代会提案办理落实,向学校党政反馈意见;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特别是新当选代表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经验成果,提高履行职责能力;

(四)指导教代会各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向所在选举单位教职工述职,报告履行职责情况,自觉强化责任担当。

(五)有利于教代会制度良性运转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四条闭会期间,遇有必需提交教代会解决的急迫问题,通过工会委员、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协商处理。设立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四十五条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会同学校党组织、行政或者党政指定的内设机构,筹备教代会会议,征集教代会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组织开展教代会代表培训、调研、巡视、述职等活动;

(三)组织传达教代会会议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四)召集工会委员、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或者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五)完成教代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会议召开前,向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总体筹备情况,接受业务指导;在教代会会议结束后,妥善保管会议资料,分类整理图文信息,登记造册归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工会协助行政建立健全各层级教职工沟通机制,共同开展日常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附属医院、科研院所参照本规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类学校根据本规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教代会制度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教育工会联合印发的《天津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津党教〔2009〕44号)、《天津市普教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津党教〔2009〕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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