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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学院工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
2017-01-05 09:54   审核人:

    根据《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津工发【2016】12号)中的规定和《天津市总工会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试行)》(津工通【2016】44号)中的要求,特制定《天津体育学院工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暂行)》。

    一、工会会费交纳

    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遵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规定执行,按照会员本人每月工资收入的0. 5%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收入”具体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二、工会会费支出范围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各分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各分工会开展文体活动所需用品购置。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同时,认真制定奖励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30%,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坚决杜绝以开展活动的名义向全体参加人员发放奖励;各分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裁判,每天裁判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各分工会可以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春游秋游严格控制在本市进行,并做到当日往返。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各分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购买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各分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三、会费管理及使用

    1. 会员交纳的会费由院工会统一管理,由各分会按照以上规定使用支出,会员交纳的会费应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不准用会费报销与会员活动无关的费用。

    2. 各分工会应于每学期末(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每月收缴的会费上交院工会管理,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根据会费总额制定各分工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含活动时间、内容和经费预算等),报院工会审定。

    3.会费使用及报销

   (1)各分工会会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2)活动开展前应向院工会提交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目的、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奖励的办法以及标准和等次、经费预算等),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各分工会要做到每项活动全体会员知晓。

   (3)报销与采购程序严格按照学院规定执行,严禁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发票、支出附明细,报销凭证附参加活动人员名单和领奖人本人签字的奖品发放名单。

    四、本办法经院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委会)集体讨论通过,上报学校党委同意后实施。

                                  天津体育学院工会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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